近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用工实名制管理系统的作用筑牢建筑工地疫情防控防线的通知。明确:

1、将保安、厨师、采购、保洁等在工地工作、生活的重点岗位人员全额纳入用工实名制系统,归类到“其他人员”类。

2、各工地应于4月15日前做好“其他人员”类相关人员的补录,健全完善工地参建人员名单数据库。

3、各地各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每日上午、下午至少各1次使用省级实名制系统查询本地区工地人员疫情防控异常情况的比对结果。

4、每日对工地参建人员按要求开展定期核酸检测(抽测)情况进行在线检查,要每周不少于2次对工地人员接种疫苗情况进行在线统计分析。

5、对在线检查发现的问题,拒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或屡教不改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相关领导也要严肃追责问责。

附原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充分发挥用工实名制管理系统的作用

筑牢建筑工地疫情防控防线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佛山、清远市水利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按照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关于严格落实建设工地参建人员分级分类管理,细化定期核酸检测等健康管理措施的工作要求,现就加强用工实名制管理,做好工地参建人员核酸检测实时动态监管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作用

 

各地各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科学精准做好防输入、防扩散、防外溢等工作,全力以赴守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阵地。要在严格落实前期我厅已提出各项措施要求的基础上,利用科技信息化手段,用好疫情防控相关的政务数据资源,发挥大数据的作用,分析比对参建人员开展核酸检测、疫苗接种等实际情况,强化工地参建人员疫情防控的实时动态监管。

 

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各地各主管部门要在用工实名制系统已纳入两大类人员(管理人员类、施工人员类)的基础上,将保安、厨师、采购、保洁等在工地工作、生活的重点岗位人员全额纳入,归类到“其他人员”类。我厅已在广东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政务外网网址http://19.15.73.207)中增加“其他人员”类,请各地各主管部门对应在市级实名制系统中增加相应类别,并于4月15日前督促本地区全部在建工地将工地全部人员按类别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特别是要督促做好“其他人员”类相关人员的补录,健全完善工地参建人员名单数据库。

 

三、开展数据对接比对

 

 我厅已将省级实名制系统与广东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疫苗接种、涉疫风险人员(密接、次密接人员)等数据资源进行对接,并在省级实名制系统增加了疫情防控模块,实现数据比对功能。疫情防控模块包含“防疫数据查询”和“防疫管理”两大功能,可在线实时查询各在建工地实名制人员及其核酸检测、疫苗接种等情况,可按县(区)统计实名制在岗人数、各时间段的核酸检测人数、疫苗接种人数,可及时提醒出现核酸检测阳性人员、涉疫风险人员的情况。各地各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新增的系统模块,发挥数据对接比对功能,落实早发现早处置要求。一是坚持每日查询异常情况比对结果。要落实专人负责每日上午、下午至少各1次使用省级实名制系统查询本地区工地人员疫情防控异常情况的比对结果,对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督促相关参建单位和工地落实对应的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并跟踪后续处置情况。相关情况应列入当天的“零报告”及时报送我厅,每日12时后发现异常情况的还应在当天补报。二是坚持每日检查核酸检测(抽测)情况。要每日对工地参建人员按要求开展定期核酸检测(抽测)情况进行在线检查,及时掌握所辖工地组织开展核酸检测的实际情况,对未按分级分类要求进行核酸检测的,要及时督促参建单位落实整改,实现闭环管理。三是坚持每周统计分析疫苗接种情况。要每周不少于2次对工地人员接种疫苗情况进行在线统计分析,及时梳理并督促接种率偏低的工地,抓紧组织人员完成全程疫苗接种。疫苗接种数据情况应于每周四下班前报送我厅。

 

四、强化日常在线检查    

 

各地各主管部门要积极运用实名制管理系统,对工地落实参建人员定期核酸检测(抽测)、疫苗接种以及涉疫风险人员排查管控等措施要求的情况,认真进行在线检查,作为疫情防控常态化督促检查、暗查暗访的有力补充。对在线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第一时间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闭环整改。对拒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或屡教不改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相关领导也要严肃追责问责。
 请各地各主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每一个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工地和全体员工,并抓好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请于4月15日前书面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将扫描版通过粤政易发送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肖芳莉帐号)。

 

特此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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